购买野生动物标本需要了解以下法律法规
法规: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买卖国家一级保护 、国际保护公约附录一级的野生动物标本,双方都需报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(有“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专用标识”的标本除外)。买卖国家二级保护 、国际保护公约附录二级的野生动物标本,双方都需报经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(有“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专用标识”的标本除外)。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买卖的都属违法行为,应追究双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。 量刑标准: 一般来说,是以非法买卖标本的价值和数量来区分的。(濒危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,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的规定核定;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,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。)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: 非法买卖标本价值10万元以下的,属“情节较轻”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;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,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;20万元以上的,属“情节特别严重”,处无期徒刑或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 非法买卖金丝猴、大熊猫、虎、亚洲象、野马等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标本1只 头、匹 即属“情节特别严重”,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非法买卖其他一级保护动物标本西藏野驴5只、梅花鹿3只、藏羚3只、绿孔雀3只、丹顶鹤3只、四爪陆龟8只、巨蜥4只、蟒4条、扬子鳄2只、猕猴10只也属“情节特别严重”。另外,非法买卖二级野生动物标本穿山甲16只、黑熊5只、黄羊15只、天鹅10只、鸳鸯10只、其他鹰类8只、隼科10只的也归入“情节特别严重”之列。 为什么附有“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专用标识”的标本就不用报批呢? 因为 : 附有“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专用标识”的标本,它是经国家林业局注册过。在动物园或养殖场购入时,一级 、附录一级就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过;二级、附录二级就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过。制成标本后,又报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标识制作中心进行标识制作。对购买这类单位的标本你就不用报批了。为了你的便捷和安全,请选择有国家林业局批准文件的标识单位进行购买。若选择非标识单位购进标本,批准时间至少要半年以上,获批后,由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办理“运输证”,方可运输。未经批准擅自买卖、偷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标本将构成犯罪。有标识的单位具体“批文式样”详见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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